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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殷清利律师经典案件入选《邯郸晚报》“律师铁案”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邯郸殷清利律师经典案件入选《邯郸晚报》“律师铁案”

2008年05月02日

邯郸殷清利律师经典案件入选《邯郸晚报》律师铁案

《邯郸晚报》2000851日第7律师铁案《房屋拆迁:撤销房拆裁决并非不可能》;

案情

  2007年邢台市启动中兴大街拓展工程,郑先生等11户的房屋一小部分列入拆迁范围,经调解郑先生等11户认为拆迁人给予的补偿与市场价相差甚远,最后邢台市建设局下达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郑先生等11户限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5内搬迁,否则申请强制执行。这下郑先生等11户没有了主意,不知如何解决为好?

  起因

  邢台市中兴大街改造工程项目已通过邢台市发改委的立项,并取得了规划许可和拆迁许可,是邢台市建设的重点工程,拆迁人为邢台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郑先生等11户的房产压占了道路红线,在拆迁范围内。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与郑先生等11户协商,并在此之前委托了邢台金泰房地产评估所进行了评估,11户除郑先生、石先生按门市补偿约5万元、23万元外,其他9户按住宅补偿约2万元至7万元不等。后均因11户要求按同地段商业用房每平方米16800元补偿,未达成协议。后拆迁人于2007年8月提出裁决申请,至9月14日邢台市建设局对此作出(2007)邢市房拆裁字第5至8号、10至16号裁决书。

  两项申请促使执行停止

  郑先生等11户在委托殷清利律师代理后,殷清利经过仔细研究,最终整理出30条撤销复议的理由并以此向河北省建设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简列其中9项关键理由如下:1、拆迁人邢台城投未依法向被拆迁人转交估价报告,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根本不知情;2、依《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估价机构必须由被拆迁人选取,而本案估价机构系拆迁人选取;3、邢台市建设局及拆迁人均未向被拆迁人出示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审批备案文件;4、估价报告所载估价时点为2007年4月22日,而本项目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2007年8月24日、拆迁期限为自颁发之日至10月9日。很明显估价在拆迁许可证之前做的,违背了《城市房屋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5、估价报告所显示采用的重置成本法,非一般应采用的市场比较法,且未说明原因;6、拆迁裁决在被拆迁人拒绝调解的情况下,未经专家鉴定并以专家鉴定做为裁决依据,程序违法;7、拆迁裁决在被拆迁人拒绝调解的情况下,只裁决货币补偿,未裁决房屋产权调换,剥夺被拆迁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8、受理裁决申请前,未依法组织听证会;9、本项目拆迁许可证拆迁面积一栏内空白,不符合法定形式等。

  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殷律师又代表郑先生等11户向省建设厅提出调取贵厅是否就拆迁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审批情况的申请、责令停止裁决强制执行申请书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房拆的强制执行停止。

  复议焦点:房拆裁决是否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邢台市建设局对此进行答辩,未正面谈及复议申请书所提内容,一再主张该拆迁项目为公益事业项目,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等。

  河北省建设厅以情况复杂为由,对该案延期至2008年1月19日。最终,复议机关在2008年1月18日就11户的复议申请下达了冀建复字(2008)4至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了此次房拆裁决中存在的怪异现象。认为:邢台市建设局在对拆迁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程序进行审查时,对拆迁人在评估时点、评估方法上存在的问题未予指出,属于审查不严;在核实补偿安置标准时,明知当事人对拆迁结果有异议且未经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在此情况下而未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就进行了裁决,属于程序缺陷。据此认为,邢台市建设局在裁决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裁决不当,做出撤销决定。

  实际上,对于郑先生等11户所提的30条理由有其中一条被复议机关采纳,亦能撤销房屋拆迁裁决,而本案中从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看,复议机关最起码采纳了被拆迁人提出的以上第4、5、6点理由。

  律师心得

  对于被拆迁人及其律师来讲,打赢房屋拆迁官司往往是很难的事情。但只要综合掌握城市房屋拆迁制胜的实务及技巧,攻克房拆案并非不可能。本案就是通过复议方式撤销房屋拆迁裁决的典型判例。

  法律链接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这样早做估价的裁决也肯定不能反映房屋拆迁时的市场价格。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8条第2款规定: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拆迁估价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0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律师简介

  殷清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先后被评为中国河北首届3·15年度人物、2007年度邯郸市十大热心肠人物。擅长土地房产、房屋拆迁、刑事辩护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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