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析案情会有另一片天……
深析案情会有另一片天……
2008年05月28日
案情:2007年5月4日早晨,原告张杨(化名)一家三口包顺风汽车租赁行(化名)的奥迪车回家探亲,约定由汽车租赁行派司机,车快要行至目的地时车坏无法成行,原告一家只好改乘其他车辆。下午原告一家要回家,因车辆还没有修好,租赁行便叫其朋友吴明(我的当事人,化名)把原告一家拉回,车载着原告一家将要驶回目的地时与李华(化名)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原告一家一死二伤,交通事故认定李华承担主要责任,吴明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顺风租赁行、吴明、李华连带赔偿各项损失近40万元。
吴明收到法院传票后咨询了很多人,都认为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侵权行为已经构成,要推脱责任已无可能。吴明后来找到了我,绝望的咨询能不能赔七、八万了结官司。我通过对全案的分析,加之查阅相关案例,我认为此案在法律层面上不赔钱的可能性非常大,于是接受了委托。
接下来的几天里,我迅速的调取了顺风租赁行老板、原告、事件亲历人的证言并由公证人员全程公证。开庭那天,我首先出示了这几份证言,简要证明了这么几个问题:1、吴明是接到租赁行老板的电话后去接的原告一家,其并没有收取租赁行费用;2、原告一家知道吴明是帮租赁行接他们,也没有开车费给吴明。随后我抛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吴明与租赁行之间系帮工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只规定,因帮工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因此,在吴明只要不是故意制造车祸的情况下,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租赁行承担。此言一出,租赁行马上改口说是吴明将原告一家载回后要付钱给吴明,原告也极力说是到家后再付钱。此时此刻,我已经镇定自若,因为我调取的证言都是经过公证了的,虽然花了几百元的公证费,但此时那大红的公证印章着实管用。此案的结果可想而知,我的当事人没有承担一点费用,但出于人道,我建议当事人给予原告适当补助。
感悟: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因自身业务领域不同,加上思维模式基本固定,容易限于一时盲断。其实在接受案件后,我习惯于翻翻相关案例和再仔细看看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争取教全面的看待问题,毕竟律师是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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