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要巧取豪夺我的财产
发布日期:2011-12-26 作者:黄礼宾律师
2010年春节,当李女归国后才发现自己“被离婚”,一无所有。无奈之下,遂向检察院申诉。
在接受代理后,在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并对该案全面审查后发现: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此,向检察院提交了有理有据的申诉书:
申诉书
1、原审对李女适用公告送达,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在向检察机关申诉时,李女提供了自2005年至2010年间回国前,从国外给其儿子寄款寄物的单据,且寄件人一栏中,有李某在国外的详细地址以及其儿子去国外的往返机票。并不存在下落不明情况。法院只需到学校问其女儿即可知李女的下落,但法院并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也未将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明在案的情况下,仅凭原告王男一面之词,随意适用公告送达,违反法定程序,致使李女不能到庭应诉,显属不当。
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对于二人共同房产,原则上应双方均等分割,法院却判决将共同房产归王男一人所有,却对李女没有任何补偿,显然违反上述的法律规定,损害了李某的合法利益。
结果:在检察院抗诉后,中级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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