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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要巧取豪夺我的财产

发布日期:2011-12-26    作者:黄礼宾律师
王男与李女1998年登记结婚后育二女儿。婚后拥有共同房屋4套。2005年李女出国做生意。数年来,李女多次给其女儿寄款寄物,其女儿也出国与其共同生活过。2009年4月,王男以与李女感情不合,从2005年李女外出至今未回,无任何音讯,其无法正常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婚生两女儿由其抚养、家中现有共同房屋4套归其所有。     法院受理后,对李女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在2009年7月31日,开庭审理该离婚纠纷一案,李女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该院审理后认为:两人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打,李女于2005年外出至今未回,已分居多年,陈某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李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遂判决准许二人离婚;二人婚生女由王男抚养;婚后共同财产房屋4套,归王男所有。
    2010年春节,当李女归国后才发现自己“被离婚”,一无所有。无奈之下,遂向检察院申诉。
    在接受代理后,在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并对该案全面审查后发现: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此,向检察院提交了有理有据的申诉书:
    申诉书
    1、原审对李女适用公告送达,违反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在向检察机关申诉时,李女提供了自2005年至2010年间回国前,从国外给其儿子寄款寄物的单据,且寄件人一栏中,有李某在国外的详细地址以及其儿子去国外的往返机票。并不存在下落不明情况。法院只需到学校问其女儿即可知李女的下落,但法院并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也未将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明在案的情况下,仅凭原告王男一面之词,随意适用公告送达,违反法定程序,致使李女不能到庭应诉,显属不当。
    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对于二人共同房产,原则上应双方均等分割,法院却判决将共同房产归王男一人所有,却对李女没有任何补偿,显然违反上述的法律规定,损害了李某的合法利益。
    结果:在检察院抗诉后,中级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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