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钱还要还吗?
发布日期:2011-12-26 作者:瞿曦律师
但买房毕竟耗费了双方的所有积蓄,黄文平下决心辞职投资做些生意,向他的铁哥们陈刚借了20万元,开了一家小公司。公司刚开始运营各方面还算正常,后来不幸遇上金融危机,所有的投资都赔光了,黄文平一筹莫展。
屋漏偏逢连夜雨,恰在这时,陈刚找上门,对黄文平说:“兄弟,上次借给你的20万元最近你要想办法还给我,我下个月准备结婚了!”黄文平只得口头上暂时答应,但他实在想不出来从哪里筹款还给陈刚。林彩艳看出黄文平的心事,追问之下,黄文平把陈刚催促还款的事情告诉了老婆。林彩艳起初也觉得挺犯难,突然,她一拍脑袋,“我们假离婚不就得了!”黄文平虽然觉得这样不仗义,但一时也没有其他的解决办法。
不久,二人就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并约定婚后的商品房归女方林彩艳所有,黄文平自愿放弃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陈刚很快也知道了这件事情,气得大发雷霆,跑去找黄文平要账,这时黄文平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说反正没钱,要告就去告吧。
不甘心的陈刚立即打电话向律师咨询,得到的答复让他非常振奋。律师很肯定的答复他:“你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他们离婚了,也要承担连带返还的义务。”陈刚随即向法院起诉,将黄文平和林彩艳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归还20万元的债务。经过法庭审理,最终法院对此案进行当庭宣判,判决黄文平和林彩艳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刚清偿债务人民币20万元;并且两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黄文平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该借款属于个人债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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