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已过保证期,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借钱已过保证期,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作者:麻增伟律师
案例:
2010年12月3 日,张某向王某借钱100万元,张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某人民币100万元,100万元已给付,张某于2011年3月3日前还清。”,王某为了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要求张某提供保证人,张某遂找到李某,由李某为其借款1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李某同意后,在借条上的保证人处签名。2011年10月20日,因张某未偿还王某100万元,王某将张某和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保证责任引发的诉讼案件,本案中李某是否要承担保证责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李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责任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另一种是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若债权人未先行向债务人就拖欠的到期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法律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在借条职工并未明确李某的保证责任形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在未明确约定李某承担何种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李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李某承担的保证责任是否已经超过保证期间,应免除保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连带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无违反法律规定,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若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本案中,李某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主债务的届满期限为2011年3月3,在未约定李某保证期间的情况下,李某的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即截止至2011年9月3日,王某应在2011年9月3日前,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否则,李某的保证责任就超过保证期间,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王某在2011年10月20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保证期间,李某免除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张某应当清偿100万元债务。保证人李某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本应与被告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被告张某在出具借条时,明确约定2011年3月3日前还清,保证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截止到9月3 日。而原告王某直到10月20日才提起诉讼,并且在庭审中没有提供向保证人李某主张权利的证据,因此,该保证已过保证期,对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 刑事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如何救济?(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保定律师代理的追偿权纠纷再审案
- 危险驾驶罪醉驾在哪种情节可以从宽处理?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被追责后仍“套路贷”诈骗,如此嚣张,下场怎样
- 刑事案件中哪些情况下不能取保候审?
- 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担保合同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担保人无责
- 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及量刑规定?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依旧无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特殊案例
-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军人一方个人财产?
- 原告某中心与被告李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 【最高法判例】 最明确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及具体法律适用案例
- 未登记抵押行为的法律后果
- 担保合同纠纷代理词
- 车贷逾期,担保公司强行拖车,车主如何维权?
-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最高院最新公报案例:保证金账户资金构成质押担保的认定标准
- 同一抵押物可以多次设定抵押权
-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 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 担保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是否继续担责?
- 郑州专业律师-解除冻结存款申请书
- 保证人在超过保证责任期间对债权人还款的性质认定
-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抵押的行为是否有效
-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