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理发店做错了发型是否要赔偿》
【案情】
刘某(女)准备拍婚纱照,于是来到某美发店想做一个漂亮的发型,理发师张某上前接待并问刘某想做一个什么样的发型,刘某要求做一个让自己显得精干点的波波头,张某许诺可以。但一个小时后,刘某发现做过的发型并不是自己想要的那种波波头,而是一个与自身的性格气质完全不相配的短卷发,让自己显得很更加老气,刘某难过万分,要求理发店赔偿损失。
【分歧】
第一种意见:刘某不能向理发店索要损失。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理发店的理赔责任,而且刘某对理发师是否做错发型无法举证,这个只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第二种意见:刘某可以向理发店索要损失,刘某与理发店之间形成的是一个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刘某有向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管析】
付润琴、刘建平两位同志赞成第一种意见,但也有自己的补充规定,理由如下:
1、严格意义上讲,刘某到理发店做发型,与理发店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理论上讲张某应该按照刘某的要求给刘某做波波头,但张某最后却给刘某做成了短卷发,这与双方的合同约定相违背,张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理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刘某与张某之间形成的仅仅是一个诺成性合同,双方之间只是口头商定并没有纸质版的合同做约束,且当时也没有来得及制作录音材料,倘若事后再取证则更加困难,这便使得刘某起诉到法院没有法律根据,因缺乏证据的印证而必将遭到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但是,如果刘某在跟张某商定做哪种发型的时候是通过填写单据或者其他方式确定的,则刘某起诉有理有据,法院理应支持。
2、实践中,类似刘某这样的案件很多,顾客与理发师之间通常只是进行口头约定,因为来不及留下证据或者根本就没有心里准备,故多是因为无法举证或者证据不充分而最终被法院拒之门外。此种情况下,笔者建议对如何处理双方应该尽量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实在协商不成则可以向理发协会进行投诉。
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因缺乏证据的印证而必将遭到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这一提法错误,既然是驳回诉讼请求,那就应该是判决,假若是裁定,那就应该是驳回起诉。(当然,此处也可能作者文字编辑错误)
第二,“双方之间只是口头商定并没有纸质版的合同做约束,且当时也没有来得及制作录音材料,倘若事后再取证则更加困难”。实践中,口头合同对方也可能会承认,即使对方拒不承认,也可以通过事后的电话录音或请当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另外,举证困难并不影响刘某向理发店索要损失的诉权,法院只能在立案时告知刘某有败诉风险(在立案时发给的诉讼风险告知书中也有载明),案情介绍中并没有交待是在立案阶段还是在审理阶段,但即使是在审理阶段,也只能以其举证不足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即说理部分往往表述为本院不予支持,在判决主文表述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作者表述为刘某不能向理发店索要损失有欠妥当。
综上,笔者认为作者案情介绍过于粗略,表述介于立案与审判阶段之间,有未审先判之嫌。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余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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