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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配偶还婚前债务,是否可以要求其归还?

发布日期:2011-12-16    作者:王兴华律师
        2006年2月肖女士借给王某10万元用于归还王某的个人债款,并写下了欠条。同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2009年因感情不合,肖女士准备起诉离婚,并要求王某偿还结婚前的借款。肖女士有权要求王某归还婚前债务?该债务是否因结婚而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归于消灭?
 
       王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指出,该债务不会因结婚而归于消灭。《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婚前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结婚而混同消灭,只要欠条妥善保存,肖女士可以主张权利。但是本案对于肖女士比较不利的地方就是该债务有可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由于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是2年,如果超过时效,将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本案中的欠款发生于06年2月,现已时隔3年多,如果不能证明该时效曾中断过,那肖女士的请求很可能不被支持。

       经过律师的指点,肖女士最后取得了证明时效曾经中断的证据,该债权也在离婚诉讼中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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