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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约定,复婚后仍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05    作者:邵彩华律师
 王女士与岳先生2008年结婚,今年开始,王女士发现岳先生的手机存有暧昧的信息,双方夫妻关系恶化。今年6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所有;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归婚生女所有。但该协议未来得及履行,双方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双方婚后感情未出现转机,两人仍然时有争吵。王女士想问: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又复婚,原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   法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协议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夫妻离婚这一条件的成就,离婚协议加盖婚姻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则表明婚姻登记主管机关对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这一事实与协议内容的确认,该离婚协议因其所附条件的成就而产生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生效后,应当按照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确定财产的归属,即使双方以后再复婚,原约定应当属于一方的财产,也不能因为复婚行为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王某与岳某的复婚行为对生效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方面的约定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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