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误解放弃担保权 法院还给债主一个公道
发布日期:2011-11-24 作者:王玉光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郭某经朱某介绍认识了王某,并借给王某两万元钱,由朱某作担保人,同时朱某也借了郭某一万元钱。但是时过境迁,当郭某讨要欠款时,却遇到了一笔糊涂账,发现自己在该笔债务中有重大误解。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
郭某诉称,2010年的时候经朱某介绍自己认识了王某,不久就在朱某的撮合之下借给王某两万元钱。碍于朋友情面,郭某只得答应,但是要求朱某做担保人。朱某同意,同时朱某自己也借了郭某一万元钱,约定两个月之后还款。哪知两个月之后,郭某发现王某踪迹全无;向朱某讨要欠款,朱某却说自己和债务没有关系,并拿出了郭某签字的放弃向朱某讨账的签字声明,郭某一下子就傻了眼。
在审理过程中,郭某称,当他去找朱某时,朱某不在,朱某的父亲同意替朱某还钱,但是要求郭某出具收据,并要在收据上写上还钱之后,郭朱之间再无纠纷,所负各种责任也一笔勾销。郭某没有多想就签字了。没有想到现在朱某拿出来做自己放弃他做担保人的证明。他感到十分冤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因郭某存在重大误解,不能证明已解除朱某的担保关系。王某作为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又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且亦未超过保证期间,故朱某应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遂判决朱某对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郭某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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