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换耕地28年后反悔 南通中院终审认定互换行为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4 作者:王玉光律师
现年85岁的王某和88岁的施某同为启东市南阳镇某村村民,两家关系一直十分融洽。1983年,村里进行第一次分田到户。通过现场抓阄,王某摸到的是一块离家较远的低洼田,而施某摸到的是位于王某家门口的一块面积为0.27亩的良田。为了方便耕种,王某提出以这块低洼田打折计量调换施某的这块良田。考虑到家里人口多、劳动力也多的实际,施某同意调换。此后,双方就一直在调换后的承包地上各自耕种。1996年,农村土地进行了二次承包,但村委会未对两家原承包土地进行调整,两块土地仍一直登记在原承包人各自的名下。
2010年初,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协议,将村里部分土地以每亩1000元的价格对其出租,这块低洼田恰在租赁地块内。经实际丈量,该地面积为0.97亩,村委会根据面积一次性发放了年度租金。看着施某不需要耕种就能轻松拿到钱,王某觉得当年自家的那块地换亏了,想到还没有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那块地还在自己名下,王某想再换回那块低洼田,但是遭到施某的拒绝。经村委会多次协调未果后,王某遂一纸诉状将施某诉至法院。
(吕 敏 顾建兵)
■法官说法■
合法的土地流转关系受法律保护
在农村,出于方便耕种或其他需要,农户之间互换田地进行承包经营,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或征用。因相关部门对不同地域的征地补偿标准也不尽相同,故村民之间因之前的土地流转也引发了各种矛盾和纠纷。
本案就是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例,虽然讼争土地一直登记在原告的合同上,但承包之初双方就进行了互换,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也从互换之日起发生了相应的转移。经过自愿协商互换承包地是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双方的互换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该案双方互换土地耕种已有二十多年的客观事实,原告再行反悔不仅缺乏诚信,更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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