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性生活是离婚的理由吗
发布日期:2011-11-22 作者:张刚律师
我为陈先生分析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无性生活不是法定明确的离婚理由,可能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不会判离,如果确实想离婚,半年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的可能性就大了。第一次先争取吧。
2010年12月,陈先生起诉至法院。开庭时,我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1、夫妻生活中,性生活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性生活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义务,双方都应该积极履行;
3、长期无性生活,可能会导致某种疾病的发生,这是有案例的;
4、原被告双方经过长期的无性生活,如果一方感觉无法生活下去,就应该考虑离婚,不要继续造成伤害。
最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律师评析:
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是各方面的,性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的内容。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其它如性格,志趣都很情投意合,自愿结为夫妻,能在生活上互相照顾,法律仍保护这种。但是结婚时不知对方有生理缺陷,而且经过医治无效,导致感情破裂的,本人坚决要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这是符合《婚姻法》关于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法律规定的。
不过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无性婚姻的取证非常难,一般来说可以考虑从这么几个角度入手,取得证明对方有生理缺陷的证据,比如医疗机构的就诊记录,同时要证明就诊有一定时间段,难以治愈。因为涉及当事人隐私,所以取证异常艰难。
律师提醒那些热衷于取证的当事人,即使获得上面的相关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坚决不肯离婚的,也未必能一次性办理离婚,可能要经历多次诉讼才可行。当然上述案例中,女方最终也同意离婚,且双方分居时间长达一年,离婚诉求理应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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