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元人才奖金最终归属附有条件 前妻以婚内评定要求分割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1-11-21 作者:王玉光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已离婚夫妇因奖金引起的纠纷案,驳回了原告要求分割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与王先生于1997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从1999年开始王先生先后赴美国、亚洲、欧洲等许多国家攻读博士后、做访问学者,从事教学科研,李女士也一直伴随左右。2007年,女儿在新加坡降生给两人平添了许多快乐。但是从2010年王先生回国找工作开始,两人感情出现裂痕,最后竟走到分手边缘。
2010年年中,王先生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先生诉称,在长期生活中,两人因性格、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经常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已分居半年,感情已经破裂。李女士辩称,他们之间感情基础深厚,不同意离婚。法院为促成二人和好,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不久,两人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女儿的抚养探视问题作了约定,同时约定男方支付女方30万元补偿款,从此再无其他纠纷。看似已经尘埃落定的婚姻,谁知又一场官司正在悄悄酝酿。
这一次却是因为一笔特殊的奖金。原来王先生长期在海外从事科研工作,在业界也算小有名气。2010年他回国后,在昌平区一家科学研究所从事科研工作。作为一名有着丰富工作经验的海归,王先生经其所在单位推荐,并经北京市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评审、批准认定为“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同时被聘为“北京市特聘专家”。与此同时,王先生也获得了北京市政府核发的人才奖金100万元。李女士认为,王先生是在2010年8月份获得这一殊荣,那时两人尚未离婚,因此这100万元奖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但是王先生却恶意隐瞒此事,直到两人离婚后她才知晓。为此,她给王先生发邮件要求分割奖金,没想到却遭到王先生一口回绝。王先生认为,他虽然在2010年8月份就被评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但他拿到这笔奖金的时间却是当年11月份,那时两人离婚已经一个月了。因此,这笔奖金应属于他个人的财产,李女士无权分割。两人分歧严重,李女士经数次催要不见效果,遂把王先生告上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奖金一半即50万元给李女士。
庭审过程中,王先生大倒苦水,称这几年两人关系恶化就是因为李女士对金钱的欲望比较强烈。两人协议离婚时,他以孩子的名义要了30万元,而且孩子的抚养费全是他一个人负担,高达6000元/月。这笔奖金他并没有隐瞒,双方是知情的,否则她不可能有内部文件作为证据。但是8月份认定他为“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时,他并不知情,直到11月份发放奖金时,他才知晓。这笔钱是两人离婚以后获得的,属于他个人财产,李女士诉求无任何依据。
李女士对王先生的辩解很不以为然。她说,在十三年婚姻生活里,王先生忙于科研,她对他事业支持和生活照顾方面付出很大,回国后她的工作一直不好,王先生给予补偿也是应该的。关于这笔奖金,基于评定时间是在婚内,由此发放的奖金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实际发放的时间在离婚后。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还查明了另一重要事实。王先生举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和其单位出具的证明称,他必须履行完其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再经过单位组织相应的国际专家考核科研成果,如果达标方能享受相应待遇,否则将退还个人奖励。王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五年,期满合格可再续聘。法庭对此证据予以采信。最终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先生获得的100万元奖金虽然在婚内,但是这笔奖金是否最终归属他是附加条件的,现在尚不确定此笔款项的归属,因此对于原告分割的请求暂不具备条件,故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附加条件不具备 奖金不能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虽然王先生获得奖金时间在离婚后,但仍为夫妻共同财产。申请评定的时间是在婚内,实际获得评定的时间也在婚内,因此这笔奖金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定将要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在离婚后发放,也不影响它的性质。所以,从一般意义上来讲这笔奖金李女士有权要求分割,这个结论在法院的判决书中也得到了认定。而且从情理上讲,李女士也有权分享这笔奖金。王先生多年在海外从事科研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这与李女士在背后默默支持与贡献是分不开的。正像一首歌里唱的那样,“军功章上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这一点李女士举证以王先生在某国际著名刊物上发表论文中致谢词里提到李女士为佐证。
但是这起案件有其特殊性。王先生获得的这笔奖金不是对其过去工作的奖励,而是对其未来出色工作的提前褒奖,当然也与其过去在专业领域取得的成就是分不开的。但这毕竟是附条件的奖励。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就本案来说,这笔奖金是北京市政府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安心在北京做贡献采取的奖励措施之一。只有履行完合同,创造一定的科研成果,奖金才确定最终归属,也就是说王先生至少在单位工作五年,被评定为达标才能最终确定获得奖金。因此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奖金归属还不确定,也就不具备分割条件,法院因此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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