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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擅卖财产 损集体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1-11-21    作者:王玉光律师
转载人民法院报作者:刘雨姬 何雪云
  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擅自将集体财产转让给第三人,124名村民起诉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无效。
 
  20101216日,被告上栗县金山镇石涧村村民委会与第三人张文友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本村集体所有的位于大毛坪大塘下的土地使用权和原某小学楼房转让给第三人张文友,转让价格为22万元。原告黄勇等124位村民认为第三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无视村民的自治权利,故而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庭审中,某村民委员会表示争议合同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情况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属于该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每个村民对集体所有的财产均享有权利,部分村民对集体所有财产享有部分的财产权。本案系确认之诉,处理结果涉及不到村民个人对财产的分配及分割,124名村民系利害关系人,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其应享有诉权,被告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未召开村民会议表决,擅自将集体土地和集体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损害了集体和村民的利益,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法院依据此规定,判决石涧村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张文友签订的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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