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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合法承包经营权终得维护

发布日期:2011-11-17    作者:亓桂凤律师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承办人:亓桂凤  律师
委托人:张某某、常某某等四人
案件双方当事人:
原告:莱芜市钢城区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
被告:张某某、常某某等四人
 
基本案情:
 
2006121,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果园承包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承包土地的用途、果树的数目、承包价款、交付承包费的时间,以及不按期交付承包费的违约责任。承包期限内,由于承包地的上游地区乔店水库放水频繁,所放的水库中的水从承包地周围流过,果树被大量涝死,被告重新栽种果树,但是补栽的果树还是没能生活。被告心急如焚,多方寻找原因,最终确定是地质条件的原因。于是,被告商定该种栗子树,并且该种的栗子树生长也很好。20073月济青高速公路莱城区段占了果园部分土地,部分果树被砍伐,果园内实际成才果树的棵树少于合同约定的棵树,但是果园内所有果树的棵树多与合同约定的棵树。至于承包费,由于修建公路占了部分土地,被告向原告要求减少部分承包费。但是原告不但不同意,反而要求被告增加承包费。原告村委内有人想承包该片果园进行改造养鱼,于是原告相与被告解除承包合同。为此,原被告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有三项:一是请求解除承包合同,二是请求支付承包费并承担违约金14万元,三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处理结果:
 
对于违约金,在法庭调查时原告被迫放弃;对于承包费法院判决维持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数额;对于合同的解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也被驳回。该案件法院以判决结案。
 
案件处理过程:
 
依法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情,两次亲自到委托人的果园里勘察实际情况,给整个果园的现状录了像。为稳妥起见,特申请法院对果园的现状进行现场勘察,法院依法勘察并制作了勘查笔录。经过两次开庭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观点。而根据《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根据国务院关于土地承包的政策,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通过两次法庭调查以及承办律师对案件事实以及法律、政策的规定的掌握,承办律师向法庭递交了2000余字的代理词,阐明了代理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一是果园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二是果园承包费应该确定为一直交付的每年1200元,理由是虽然合同约定每年的承包费是每年1200元,但是,被告每年交付和原告实际接受的是每年1200元,合同的实际履行变更了合同的约定。代理律师的意见基本被法院采纳,案件处理结果令当事人非常满意,代理律师的工作受到当事人的认同。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代理律师也感到非常有成就感。
 
办案小结:
 
在此,代理律师呼吁律师作为法律的实践者要更加重视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用法律捍卫他们的利益和尊严,让他们同样享受社会的温暖。其次,作为代理律师深入了解案情是案件成功的关键,以案情定输赢,不要以当事人的贫富论尊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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