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发布日期:2011-11-09 作者:张春辉律师
根据《婚姻法》及最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登记结婚至离婚或者对方死亡)所得的一切合法收入,包括如下(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8)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另外,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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