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赠与和继承的财产的归属
发布日期:2011-11-08 作者:徐卫东律师
何伟与杨珊与1990年12月登记结婚。
1992年3月何伟的父母全额出资在朝阳区某花园小区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何伟名下。
1999年8月何伟的父母不幸因车祸去世,根据法定继承何伟又继承母亲名下座落于昌平区某庄园的房产一处。
2011年8月,何伟与杨珊因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针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杨珊认为上述两套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何伟认为两套房屋都属于其个人财产,杨珊无权分割。
【律师观点】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何伟继承父母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此条规定,何伟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何伟名下的房屋属于何伟的个人财产,杨珊无权要求分割。
【法院裁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律师的观点于法有据,依法判决:座落于朝阳区某花园小区的房屋一套属于何伟的个人财产,归何伟个人所有;座落于昌平区某庄园的房产一处,属于何伟与杨珊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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