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吴某是否具有村民资格
案情:
2004年3月11日,李某与吴某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建的住房一套作价6万元出卖给吴某。合同签订后,吴某支付李某购房款6万元,李某将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交给吴某。2007年8月,吴某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将户籍从市区迁入该村,但该房屋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0年6月因旧城改造该村被纳入拆迁规划,双方对房子权属问题协商未果。李某遂以吴某不是本村村民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某是否是该村村民,是否享有村民资格。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已将户籍迁入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对吴某的户籍迁入行为予以认可,因此吴某是该村村民。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虽将户籍迁入该村,但该村至今未向其分配承包田、亦不承担任何农业义务,因此吴某不是该村村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根据全国人大、民政部等有关部门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选举规程》、《村委会组织法学习读本》中对“本村村民”作了专门规定:“本村村民,地域性户籍概念。专指具有农业户籍,生活在某一村庄,并与该村集体财务有密切联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本案中,吴某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其户口虽迁至该村,但该村委会至今未向其分配承包田、亦不承担任何农业义务,与该村集体财务无任何联系,因此,吴某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的取得是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一项权利。而本案中,吴某购买的房屋系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该房屋买卖不仅涉及房屋所有权的转让,亦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李某与吴某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法官提醒:城镇居民未经又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购置农村宅基地,也不得购买农村住房,所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
作者: 徐辉
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 最高法: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无效!
- 中介收租金后跑路 房东应否退还租金!
- 2023-2024年度重庆交通事故及医疗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青浦区盈浦街道老城厢旧城区改建项目A5、A7地块项目评估公告
-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量刑档次是如何规定的?
- 职工年休假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 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 网购零配件在家自行组装制造枪支是否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再审案,现将再审申请书予以公布
- 本律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撰写的再审申请书,当事人已成功立案
- 杨某某、丹东市某区某村民委员会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交完加盟费了但是没做还可以退吗?教你如何维权追回!
- 一起超于原告诉求判决所引发的累诉
-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 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房屋所有权归谁?
- 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案
- 浅谈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区别
- 土地纠纷调解案例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代理词
- 非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时不能获得土地补偿费
-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成功案例(村民集体起诉确认村小组对外发包土地的合同无效)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詹晓明诉韩文德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 农村外嫁女不得集体分红,起诉村委会
- 农村土地承包权未经同意流转是否有效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 农用地出租,合同无效案例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