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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1-10-31    作者:张春辉律师
 变更子女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17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变更抚养权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父母双方协议变更,达成书面协议,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且,协商不成的,只有满足法定的要件才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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