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返聘期间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1-09-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某为县造纸厂退休工人,2009年造纸厂因业务需要对张某等十余名业务精通的老工人实行返聘,并签订了劳动协议。2010年7月,张某在车间工作时手指被切伤,造成了伤残。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造纸厂按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其医药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分岐】
退休职工返聘期间因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第一种意见:张某与造纸厂之间签订了劳动协议,因此两者之间形成的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张某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二种意见:张某属退休人员,其虽与造纸厂签订了劳动协议,但两者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张某在工作中受伤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表面上来看,张某从单位退休后接受单位返聘上班,继续向单位提供有偿劳动,本应成立劳动关系,但由于退休制度的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成立。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应该退休。因为劳动者年老后身体健康及劳动技能等方面都有所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大大增加,故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即已不具备劳动者的条件,而劳动者退体后均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从社会养老保险的本质意义上来看,不可能接受退休工人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享受工伤保险,因此张某与单位之间形成的是民法上的劳务关系。故其不需经过劳动仲裁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作者:永修县人民法院 张国华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农民工建筑工地上受伤,王律师助其获得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 潍坊超退休年龄职工工亡案件结案拿到赔偿
- 突发疾病回家后死亡案件发回重审
- 服务区工亡案件单位拒赔已查封单位账户
- 高速服务区工作人员工亡案
- 因私请假回家,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工伤吗?
- 潍坊工作时间突发疾病不予工亡认定案件二审
- 潍坊市诸城超退休年龄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成功案例
- 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 潍坊寿光工伤赔偿案件顺利调解9级伤残拿到近20万的赔偿款
- 超过退休年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吗?
- 诸城工伤认定案件第三次补充材料(超过退休年龄下班途中工亡)
- 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亡案件(超过退休年龄)
- 山东省潍坊市高速服务区超退休年龄工亡案胜诉!
- 承包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否向无资质的雇主及分包人追偿?
热门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