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走他人委托的有奖储蓄劵兑奖是否应返还?
【案情】
某日,住在乡下的姐姐将在银行购买的2000元定期定额保值有奖储蓄劵,交给住在城里的妹妹,委托其查询中奖情况。同时,她将该储蓄劵的号码记了下来。银行开奖后,那张有奖储蓄劵果然中奖30000元,吴某丽领得奖金后,没有把中奖情况告诉姐姐,反而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几天后,姐姐到城里来问妹妹开奖情况,妹妹谎称那张储蓄劵没有中奖,并且将本金交给了姐姐。但是,当天姐姐到银行查询得知自己中奖,非常气愤,遂向妹妹追询。妹妹承认中奖事实,提出要分得10000元并要求将两张未到期储蓄额共为20000元的存单交给姐姐,姐姐顾及姐妹的感情同意了。而后,双方产生矛盾,妹妹将已经交给姐姐的两张存款单挂失。姐姐不得已提起诉讼,要求妹妹返还奖金30000元。
【分歧】
妹妹领走姐姐委托的有奖储蓄劵兑奖是否应返还?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该有奖储蓄单是无记名有价证劵,所以在交付时该劵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当时姐姐把该有奖储蓄劵委托给妹妹,应视为转让,因此奖金应归妹妹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储蓄劵只是姐姐委托妹妹保管,妹妹私自兑奖并将奖金占为己有不合法,属于不当得利,应该全额返还。
【管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
按照《合同法》第365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的规定,在姐姐将储蓄劵交给妹妹时,记下了该奖劵的号码,据此可知,姐姐是为了委托妹妹查询中奖情况才将储蓄劵交给妹妹的,不是把该奖劵转让给妹妹,她们之间存在保管关系。在妹妹了解到奖券已经中奖时应该告诉姐姐,即使妹妹将已中奖奖券兑付的情况下,也应该将其已经领取的全部奖金交还给姐姐。但是,妹妹却隐瞒事实情况,将奖金占为己有,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权行为,因此,姐姐的诉讼请求理应获得支持。
另外,对于她们达成的分配中奖奖金的协议,妹妹明显知道没有经过其姐夫的一致同意而是姐姐的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不是善意第三人,因此,这个协议无效。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涂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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