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形成的债务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钟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本人和行人张某死亡。车辆为钟某和其妻刘某婚后购买,用于日常生活。张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钟某妻子刘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期间,刘某与公婆和儿子达成协议,钟某遗产由其公婆和儿子继承,其放弃继承。刘某以此为由,主张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交通肇事形成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谁侵权,谁负责的一般原则,钟某交通肇事形成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应用其个人财产负责赔偿。因钟某已死亡,可由其继承人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进行赔偿,但刘某已放弃继承,因此其并非赔偿义务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钟某发生交通事故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此形成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论刘某是否放弃继承,其都是赔偿义务人。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不属该条的但书规定情形,是否就可认定钟某交通肇事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本案债务的特殊之处在于钟某形成的债务为侵权之债。侵权行为类型多样,范围宽广,重者如杀人放火,轻者如辱骂口角,均可形成侵权之债,若一方的侵权之债不作区分,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不合理,也不合情。笔者以为,夫妻共同债务,应限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具体到侵权之债,如果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活动所形成的,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为个人债务。如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形成的侵权之债,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特点,就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回到本案来看,肇事车辆为钟某和刘某共同购买,双方均对车辆享有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购买车辆的目的是用于家庭的日常生活,钟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放弃对其丈夫钟某财产的继承,并不能免除其为赔偿义务人,因刘某公婆和儿子继承了钟某遗产,法院可依法追加刘某公婆和其儿子为本案当事人。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致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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