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主张透支利息按复利计算应否支持?
【案情】
张某于2006年12月在某银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多次透支本金共计三千余元。银行多次像张某催收透支本息,但张某一直未还款,且自2008年10月不在原单位上班,人也不知去向。现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透支本息,并主张由于2009年9月12日后上述信用卡已从准贷记卡升级为贷记卡,透支利息也相应的由计算单利调整为按月计收复利。
【分岐】
银行主张透支利息按复利计算的应否支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持银行要求张某支付复利的请求,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损失。”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95年的《人民币利息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因此应当支持银行的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支持银行的上述诉求,因为银行与张某订立信用卡领用合约时约定了是按单利计算的。尽管后来信用卡升级,但是张某的透支的行为均在升级之前,对上述透支本息按升级后规定要求张某支付复利不合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于以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的借款纠纷案件当事人约定要支付复利的约定应否支持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支持的观点占主流。依据有观点一中所陈述的。但是本案中银行与张某在申领信用卡的时侯并没有约定复利,仅是银行信用卡升级单方调整为计算复利,故不能按观点一简单的认定支持银行的请求。
复利是指利息滚入本金,再生利息,也就是人们口语常说的“驴打滚”。如果双方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已经约定要支付复利,那么基于合同法的规定可以支持。但是现在是复利不是双方自愿约定的,银行自动升级调整以后也没有告知张某,张某根本无法预知这一后果。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其中要求当事人首先要有真实的意思表示,银行单方调整计息方式,张某对此没有任何意思表示,而且张某的透支行为均发生在信用卡升级之前,故不能银行要求张某支付利息不合理。
作者:万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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