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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打电话的欠费由电话所有人负担是否妥当?

发布日期:2011-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某的住宅电话邮电局开通。2007年12月23日,邮电局发现李某11月份的电话费为8000余元。而其电话费帐户内的余额仅有568元,即通知李某补付。李某于同月27日查看了通话清单。清单列明:11月8日至9日两日三段时间共通话18次,均打往国外声讯台,话费为8000余元。李某认为这些电话不是他及家人所打,应李某的要求,邮电局派员检查,发现该电话线路设在三层楼处的接线槽被撬开,通往七层楼李某家的电话接线口螺丝被松开。李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派出所派人查看现场后,出具了相关证明。之后,邮电局曾多次向李某追收所欠电话费,李某均以电话线路被他人盗用、该月电话费不应由其承担为由要求协商解决,但数次协商未果。后邮电局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承担相关欠费。

【分歧】

  盗打电话的欠费由电话所有人负担是否妥当?

第一种意见认为:邮电局与李某之间设立的邮电通讯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李某欠邮电局电话费8000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确认,该款应由李某偿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除交纳该月自己应交纳的电话费以外,有权拒绝邮电局让其交付盗打电话产生费用的请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李某与邮电局之间成立的邮电通讯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按照电信部门的规定,电信线路的所有权属于电信部门,电信部门根据客户的申请,出租给客户使用。因此,电信线路的保护、管理、维修等工作,应当由电信部门承担。电信部门应当根据与客户签订的邮电通讯服务合同及时维护好线路,以便为客户提供良好的通讯服务。李某家中电话与国外通话期间,该电话的使用权人、李某及其同住家属均在单位工作或在校就读,没有在家使用电话的条件。且在通往李某家的电话线路设备上有撬压痕迹,故应确认为被他人盗打电话。由于是在李某家户外的电话线路设备上发现了他人盗打电话留下的痕迹,这些设备属于被上诉人邮电局所有和管理范围,因此被盗打电话所造成的损失,在盗打电话案侦破之前,应当由邮电局负担;盗打电话案侦破之后,邮电局享有向盗打人追偿的权利。邮电局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与国外的通话是李某所为的情况下,请求李某支付与国外通话的电话费,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李某除交纳该月自己应交纳的电话费以外,有权拒绝邮电局让其交付盗打电话产生费用的请求。

作者:铅山县人民法院 欧阳希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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