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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方式确定应考虑赡养人赡养能力

发布日期:2011-08-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刘某今年75岁,一直随儿子、儿媳一起生活,虽然说儿子和儿媳工作收入不是很高,但是刘某有吃有穿,儿子每个月还给50元零花,生活过的还算不错。但在今年年初,老人突然提出要去养老院生活,原因是儿子、儿媳常常在外奔波,和刘某的交流和谈心越来越少,家里常常十分冷清,虽然自己有吃有穿有钱花,但是却感觉不到温暖,因此不愿意在家生活下去。可是他的请求却被儿子夫妻拒绝了,理由是虽然每月1000元的养老院费用不算很高,但是他们两人每月的收入总共才2500元左右,家里还有孩子要上学,如果每月额外支付1000元,他们自己的生活将会过的十分吃紧。刘某的要求被儿子拒绝之后,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子将自己送到养老院,并承担护理费用。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刘某有权选择自己想要的被赡养方式。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确定被赡养方式应当有利于被赡养人的身心健康。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因为刘某虽然有权选择被赡养方式,但是应该考虑到子女的实际赡养能力。刘某愿意选择到养老院生活,可是养老院的护理费用占子女收入比重过大,会给赡养人带来生活压力,因此,其诉讼要求不应得到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赡养方式的确定,一方面应该有利于被赡养人的生活以及身心健康,但是另一方面也应该考虑赡养人的赡养能力。本案中的关键,不是刘某有没有权利选择被赡养方式,而是其选择的赡养方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对于一个月收入2500元的家庭来说,额外承担每月1000元的养老院护理费用,确实有一定的困难。尊重被赡养人意见的同时不应当造成赡养人的生活困难,这样既不利于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也不利于被赡养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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