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组违法铲除农民葡萄园地成功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1-08-20 作者:彭建军律师
1、判决七被告连带赔偿因毁坏原告种植的葡萄园财产损失232450元;
2、依法确认原告继续享有该葡萄园地承包经营权,从新的农村承包经营法实施起算30年;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新华村中心村民小组农民。1998年原告家庭在本组责任田承包责任田分配中口头约定按人口分得了4.9亩(含其弟钟孝常家)。2003年郊区(现为珠晖区)政府、和平乡政府鼓励号召农民种植经济作物,并由政府提供葡萄种苗和技术培训,鼓励农民自己斥资提供场地和配套设施,实施农作物结构调整的惠农富民政策。为此,原告于2005年在分得的该4.7亩责任田里种上了葡萄,得到了当地政府的支持,并承诺农民放心种植,将按新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默许续期。种植葡萄以来,包括原告分期借贷来的40000元资金分批投入进了葡萄园,共投入九万余元,经过原告苦心经营,已初见成效,按照原告这些年积累的种植经验,再连续收获几年就可还清债务并赢利,过上富裕家庭生活。而新华村主任邹迎晓、中心村民小组组长蔡林国借王义德、邹发平、邹发成、邹明利看中此地建设房屋为由,在今年三月份作出从新分配承包地的集体决定,由王义存组织,在王义德、邹发平、邹发成、邹明利参与下,强行将原告的正在挂果的427株葡萄砍伐,将234根水泥柱子及其附属设施摧毁,致使其中2.1亩葡萄彻底毁坏,经济损失高达232450元。
原告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和政府的承诺,本人应继续享有该葡萄园承包地经营权;而七被告的非法强行毁坏葡萄园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葡萄园财产权益,不论原告对该块土地有没有有经营权,也不容许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对原告的巨额经济损失,七被告依法应当赔偿。
该案经历了公安侦查无果而终,经历公安信访\检察监督\政法委督办,最终得以立案,当事人维权坎坷,时间长\被告涉案人数多\举报官员推诿是该案最大特点,加之农作物估价难度大,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当地稳定,该案一拖再拖,最后开庭都进行了数次,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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