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了独生子女证,征地多分钱
发布日期:2011-08-03 作者:张天翔律师
//news.hainan.net/ 时间:2010-11-8 14:40:00 来源:海南特区报 评论(1)
案例一
领了《独生子女证》多分得8万
文昌一对农民夫妇只育一子,村里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按政策多享受一人份额8万元,同时获2千元奖励
张玉华和符虹已是老夫老妻,家住文昌市文城镇郊农村。作为农村夫妻,他们鲜见地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却没有想到这个证件给他们生活带来一系列的影响。
农村夫妇领《独生子女证》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张玉华和符虹结为夫妻。1986年春夏之交,张玉华和符虹的孩子降生,是个男孩,虎头虎脑。儿子出生后,虽然有些调皮,但很懂事聪明。这时候,张玉华和符虹没有像当时大多数农村夫妻那样,选择继续生子,而是做了节育手术。等到孩子已经上初中了,张玉华才听取朋友的意见,于2000年3月到文昌市计划生育局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张玉华没有想到这个证件给他后来的生活带来那么大的影响。
独生子女家庭应享受优待
2008年,当地政府依法征用张玉华所在的村民小组的土地,并进行了征用土地补偿。2009年,张玉华所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召开会议,然后制订了安置费和补偿费的分配方案。该方案规定,项目1相关的农业户口,每人可以分配6万元;项目2相关农业户口,每人可以分配2万元;对在本村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村民,决定由村集体奖励每户2000元。张玉华夫妻符合两个项目的相关条件,因此他们夫妻两人,分别领到征地补偿款8万元,合计16万,另外还领到了独生子女奖励2000元。
后来,张玉华了解到,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第1款规定,“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张玉华发现,他家并没有多分得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款。
通过法律途径讨回8万元
张玉华夫妻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向村民小组主张权利。村民小组却认为,他们夫妻在分配方案上签字,应该视为“放弃增加一人份额”权利。
经协商无果,张玉华夫妻将其所在村民小组告上法院。文昌市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张玉华夫妻既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就应该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权利。一审法院判决:村民小组应增付给两原告征用土地补偿款8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村民小组提起上诉,请求驳回张玉华夫妻的诉讼请求。海南省一中院后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律师点评
独生子女家庭
合法权利不能剥夺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天翔律师(13707500017)指出,村民小组作为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但是,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地方性规章对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村民小组制定的被征用土地安置费和补偿费分配方案,部分内容与《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独生子女家庭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偿款时“增加一人份额”的条款相矛盾,村民小组不能剥夺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利。记者 刘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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