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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发布日期:2011-08-02    作者:刘金瑞律师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耿某系母子关系。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被告所在的村庄按照“宅田合一”的方式按户口承包耕地,同时划分宅基地,人均土地0.785亩。当时原、被告家共计6口人,即原告和丈夫、长子、次子,四子、孙女,共分得土地4.71亩,除去占用的宅基地和荒地,实际承包耕地3.536亩。包括宅基地,村集体当时以原告丈夫的名义填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因孙女承包的土地转到其父即原告三子的名下。1996年被告结婚后经过家庭内部分配获得1.446亩承包地(包括宅基地)的经营权。原告的丈夫和其长子(未结婚与原告共同生活)去世后,原告家庭承包的土地除去分给被告1.446亩承包地外,下余的由原告及次子(未结婚与原告共同生活)经营。原、被告家庭内部承包经营的分配得到村委会的同意,被告已实际使用、经营10余年。近几年,由于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多占用了耕地0.941亩,要求被告返还,经村委会调解无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返还强占原告的耕地0.941亩(老五丈量),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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