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
发布日期:2011-07-17 作者:赵小计律师
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
案情:张某于1980年8月10日出生在咸阳市渭城区XX镇XX村,为该村合法村民。2007年8月19日与城镇户口居民李某某依法登记结婚,户口一直保留在该村。2010年12月,由于村上土地被征用,给每户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30000元。但该村村委会以张某为出嫁女为由,拒绝向其分配该笔款项。张某多次催要无果,起诉到法院。
律师观点:征地补偿费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被依法征收后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成员身份而来的,且是均等的。本案中,首先,张某自从出生户口就登记在该村,从小到大一直在该村居住、生产生活,并且至今享有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007年8月14日,张某与城镇居民李某登记结婚,但户口并未从被告处迁出,仍属于XXX村村民。同时,在开庭时,原告当庭向法院提交了户口本、身份证、农村合作医疗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证据,上述证据均能够证明原告属于被告村合法村民,完全具有该村村民资格。因此,原告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应当享受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益。
其次,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第六条(三)项规定:“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第十二条规定:“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据此,原告完全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资格,依法享有征地款分配的权利。
法院判决:咸阳市渭城区法院依法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该村委会支付张某征地补偿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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