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代理的一个民间借贷担保纠纷案办案实录
发布日期:2011-06-30 作者:宋显明律师
2009年3月16日,借款人邹山从周英处借款,并为周英出具110000元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该借款用期为30天,如按期归还,就少偿还10000元,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借款人自愿承担实现债权的一切诉讼费用及法律责任……邹林及另一担保人王勇自愿为借款人邹山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为周英提供担保承诺书,内容为:“我(们)自愿为邹山向周英09年3月16日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提供担保,落款为连带担保人:周林、王勇。……”
2009年6月份,借款到期时债务人邹平已经不知去向。债权人周英于是找到两个担保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王勇于周英达成协议同意承担5万元,而邹林拒绝承担责任,于是债权人周英语2009年5月21日起诉邹林,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
委托及其诉讼过程:
被告人邹林于2009年6月份到我单位委托代理一审,我作为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其参加了一审的审理。
由于本案的担保合同内容比较特殊,里面既存在一般担保的内容规定,又存在连带担保的署名,因此法院很有可能认定为连带担保合同。(一般担保的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的情况下才能够要求担保人来承担,而连带担保则是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主要权利,也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这完全凭债权人的选择。所以在此提醒朋友们在替他人担保的时候要分清楚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在告知委托人的情况下,参加了开庭。
2009年6月29日在济南市济阳县剁石法庭进行了审理。我以被告主体不适合(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担保性质为一般担保)为由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等。但法院援引担保法《担保法》第18条的规定没有支持被告的要求,判决被告人承担5万元借款及利息。
2009年7月17日一审法院下达判决书,同年7月30日邹林再次来到我单位,委托我为其代理二审。(在此感谢他的信任)一审期间我已经要求邹林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债务人邹平诈骗,同时得知一审原告周英的丈夫,也已经报案。
2009年8月1日上诉立案,由于案件排期问题,一直未能开庭审理。在此期间,债务人邹平已经被逮捕归案,并已经以诈骗罪开庭审理了。
2010年1月19日,二审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由**法官主持审理,二审中我改变了代理方案,不再以担保性质方面代理,而直接以合同的效力方面进行代理:第一,债务人邹平已经因诈骗罪被济南市济阳县法院判决认定为诈骗罪,因此保证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因为上诉人邹林在本案中属于受害人,债务人邹平既欺诈了债权人又欺诈了保证人,保证人有撤销的权利。
中级法院在此情况下,要求我们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来支持我的代理意见,并给予15天的补证时间。(事实上二审开庭时债务人的诈骗案审理已经完成,但是判决书还没有下达,这15天为我们取证争取了时间)。
2010年1月26日,我写了申请书,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到县法院调查取证。中级法院未予准许(因为基层法院好多情况下会不配合代理人的取证行为)。在这种情况下,1月28日我亲自去了济阳县法院案卷室调查债务人邹平诈骗案的判决书及开庭笔录。几经周折,在经过了庭长签字,跑遍了档案室、刑事审判庭办公室、审案室之后,取得了判决书及开庭笔录的证据材料。
在这一新证据的支持下,我又起草了一份代理词,请求法院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上诉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应经被认定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主张住合同无效,而保证人主张保证合同无效,法院应当主动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免除上诉人的保证责任。
2010年6月23日,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二审终审判决书:一、撤销山东省济阳县法院(2009)济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周英对邹林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至此,二审终结,上诉人胜诉。经过我和当事人共同的努力,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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