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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胜诉----俄罗斯边境办案纪实(二)

发布日期:2011-05-24    作者:臧云律师
话说上一次被告草原监理站的行政处罚被法院判决撤消后,草原站再一次收集证据、询问证人,又重新做出了一份的行政处罚。不过,这此处罚的力度显然是小多了:上一次处罚的结果是没收我方当事人的1300多亩承包地(已被法院判决撤销)。而这次是要求我方当事人将100亩地种植牧草。
既然下了处罚,就再次起诉吧。
在开庭中,本律师提出,这次的处罚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被告草原站处罚的事实依据是我方当事人在草原上种植了农作物,而适用的法律依据是草原法第六十八条。该条的规定是这样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律师指出,我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采土、采砂、采石等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因此,被告草原站适用该法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被告的行政处罚属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而被告的律师则指出,采土、采砂、采石等行为,实际上应该做扩大解释,应该包括一切在草原上的非法活动,应该包括原告的种植农作物的活动。对此,本律师又进一步指出,对于行政法规这类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公法,不能像民事法律那样做扩大或者类推的解释。刑法之所以禁止类推,就是这个道理。 
开庭的辩论相当激烈,但所陈述直观点主要是围绕着法律适用这一具有较深法理的问题。
开完庭后,本案并未及时宣判。
半个月后,我接到了当事人的电话:臧律师,被告草原站已经自行将行政处罚撤消了!
     显然,我们这位农民兄弟,又一次取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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