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家庭承包”能否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
发布日期:2011-04-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0年8月15日,刘某、王某与余江某村小组签订了一份荒茶山承包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为:经该村小组全体干部讨论决定,为防止私人扩大开荒,将未分配完的荒茶山承包给刘某、王某。1、将一丘荒茶山大约10亩承包给刘某、王某;2、承包期17年,自2001年至2017年底;3、刘某、王某在承包期间任何人不得干涉,如遇特殊情况,承包资金按年折算退回;4、承包资金2600元,租金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刘某、王某于2000年8月15日交付了承包金共2600元,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土地让与张某耕种。2008年4月8日,余江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余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八年一月十日关于景鹰高速公路余江县连接线(邓洪公路)工程建设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与该村小组签订了一份《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协议相关内容为,“使用土地位置:本宗地座落在邓洪公路k2+968—k3+285、k3+547.4—k3+885;使用国有土地实行土地补偿、青苗(树木等)补偿一次性包干,使用国有土地面积及标准:旱地22.51亩,每亩补偿人民币14620元,计人民币329096.20元,林地25.50亩,每亩补偿人民币5000元,计人民币127500.00元,二项共计人民币456596.20元。荒地每亩补偿人民币3000元。注:国有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树木等)补偿费两项费用。其中青苗补偿标准为:水稻、蔬菜800元/亩,旱作物600元/亩、林地500元/亩、疏林地200元/亩”。
2008年7月3日,按每亩600元的青苗费补偿标准,刘某、王某领取了2.064亩青苗补偿费1238.4元,张某领取了3.74亩青苗补偿费2244元。而后,刘某、王某、张某认为其承包这么多年来,在承包的荒山上投资开发,把一片荒山改造成熟地,应得到其所承包的已被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的提高部分即45600元人民币的百分之六十即27360元,用以补偿其开发投资的费用。经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以此种方式承包土地,能否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理由是刘某、王某、张某依法承包的荒茶山属于2008年4月8日余江县国土资源局和该村小组签订的《使用土地补偿协议书》中界定的“林地”。刘某、王某耕种的2.064亩土地,张某耕种的3.74亩土地,自2001年签订承包合同至2007年底,在这7年中,该土地由“林地”变成“旱地”,使的该部分土地的补偿标准由每亩5000元提高到每亩14620元,差价达9620元,刘某、王某、张某在其中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理应获得该差价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获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两种具体形式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在“家庭承包”中,该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同时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没有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规定,也没有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的规定。刘某、王某和该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载明,经该村小组全体干部讨论决定,为防止私人扩大开荒,将未分配完的荒茶山承包给刘某、王某,这显然不属于“家庭承包”,而属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因此,刘某、王某、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作者:余江县人民法院 黄佳荣 范跃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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