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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费能否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1-04-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11月6日,王某将6000元借给好友李某,约定2个月后偿还。借款到期后,李某称自己经济困难,拒不偿还。王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6000元。法院判决后,李某仍拒不偿还,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了人身保险。现申请执行人王某要求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在人寿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费。

【分歧】

人身保险费能否被强制执行?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投保人身保险后,在约定的保险事故未发生前,投保人李某所交保险费属于投保人个人的合法收入,法院有权对李某的人身保险费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李某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生效,法院若要强制执行李某的人身保险费,必须以解除保险合同为前提。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李某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后,李某的人身保险费就属于作为保险人的人寿保险公司所有,法院不能对该人身保险费强制执行。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人身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即由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保险合同明确规定。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而给付保险金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费一旦交纳,其所有权就归保险公司所有,属于保险公司的财产,而保险公司没有为投保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因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李某已交纳的人身保险费。

2、保险金不同于银行存款,两者有很大的区别。银行存款是存款人把现金存入银行赚取利息、定期或随时支取的特殊存储合同,商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定额保险费享受保险利益、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在合同约定的情况、期限内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协议。所以对被执行人的保险金不能像银行存款一样进行扣划。但在实际操作中,可对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自愿解除保险合同后,法院可对保险公司返还的保险金进行执行。

综上所述,由于已缴纳的保险费属于人寿保险公司所有,故法院不能对被执行李某的人身保险费进行强制执行。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徐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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