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纸上署名的欠条能否作为证据予以认定?
发布日期:2011-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3月19日,唐某和彭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由彭某补偿唐某8万元整。之后双方仍生活在一起,唐某是农村家庭主妇,经常在彭某喝酒后,让其在空白纸上签名。之后,唐某以彭某未给付补偿款8万元及其8万元的欠条,总计欠款16万元,唐某诉之法院。
[分歧]
空白纸上署名的欠条能否作为证据予以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份证据应被采纳。彭某在空白纸上署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具有预见性,其行为视为默认。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份证据按照生活常理不应被采纳。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中,虽然8万元的欠条是由彭某亲笔署名,但是在其醉酒情况下在空白纸上署名的,实际上并没有向唐某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按照生活常理,唐某一直是个农村家庭主妇,对外自己没有经济来源,何来的8万元的款项?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可见,法官对证据的审查要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常理来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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