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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经调解的抚养问题可否再起诉?

发布日期:2011-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芳芳(以下均是化名),女,生于1996年2月28日,现年13岁,漯河市某中学学生。1998年12月1日,芳芳的母亲李惠与父亲张建国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调解协议由李惠抚养女儿芳芳至18周岁,张建国不支付任何费用。现芳芳就读初中,开支较大,母亲李惠对女儿的抚养费用陷入窘境。懂事的芳芳为了缓解母亲的经济压力,曾多次要求生父给付一定的抚养费,父亲张建国以抚养问题离婚时已经过法院调解解决等为由拒付。无奈的芳芳向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生父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生父给付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张建国现无固定工作;芳芳的母亲李惠虽有固定工作,但其供养人口三人。
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建国从2009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芳芳生活费260元,并据实承担芳芳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 直至其满18周岁时止。

评析

离婚时子女的抚养问题已经过人民法院调解解决,还能再起诉索要抚养费吗?《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说明芳芳的抚养问题是可以再通过诉讼来解决的。本案中,芳芳的生父对女儿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作为未成年的在校学生芳芳要求父亲张建国给付抚养费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法院根据芳芳的实际需要,以及被告张建国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的抚育费数额,以及教育费和医疗费的承担比例是恰当的。

源汇区人民法院 郭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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