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意见建议书”是否具有可诉性?
发布日期:2011-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案在认定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法律意见书》具有可诉性。理由是陈某与某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之间因《法律意见书》产生的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具有可诉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法律意见书》不具有可诉性。理由是《法律意见书》是一种学理意见或专业咨询意见,专家、学者在诉讼中与案件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该意见书也没有任何证据效力,所以不具有可诉性。
笔者比较认同第一种观点:该《法律意见书》具有可诉性,理由如下:
一、当事人的起诉只要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的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并且符合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如下基本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该纠纷就是具有可诉性的民事纠纷。
二、就专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而言,它是根据他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而对争议事实的一种结论性认识。他不同于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不会对争议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原告而言虽未造成明显的损害,但是专家出具法律意见书是专家利用他自己已有的声望和在司法界的影响力去影响案件的裁判,虽不同于司法机关的裁决,但却因其具有“参考性”而会左右司法机关的正常判断,虽未对原告造成显见的损害后果,但却对原告处于一种危险状态或不安之中,这种危险状态的存在使原告有了请求司法救济的必要,从而原告具有了诉的利益存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专家法律意见书具有可诉性。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彭洋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拒不提供小区公摊电费计费数据 物业公司被判承担不利后果
- 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转款 法院:获得者应返还
- 公交急刹车致七旬乘客摔伤致残 法院:公交公司应担主责
- 未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担何责任?
- 一女士自称误订酒店诉请网络平台退费
- 对电子投保单特别约定未尽提示释明义务
- 小区里遛狗被电动车拽倒 宠物主被判自担30%责任
- 跟随他人进入小区被门禁升降杆砸伤,损失谁赔?
- 擅自将吵架视频发上网致当事人遭“网暴
- 一次调解13起讨薪案件
- 酒后从饭店楼梯摔下死亡,谁担主责?
- 用消字笔写借条 还款协议署别名
- 女子虚构“苦情戏” 男网友殉情身亡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