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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塌落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发布日期:2010-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沈某某走出居住的单元楼门时,被该单元住 户刘某某家中掉落的窗户砸伤,沈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系出租汽车公司司机,称其扣除国家燃油补贴,每月向公司交纳3325元,公司每月按照固定金 额为其交纳60元的个人所得税。沈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承担误工损失。

    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扣除被告刘某某在沈某某治疗的过程中已垫付的医疗费,被告刘某某再赔偿原告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4000元,并当庭执行完毕。

    二、分析意见   

    本 案主要涉及建筑物塌落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 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具体分析如下:

   (一)不作为可以构成建筑物塌落侵权行为

    侵 权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其中以作为行为为主。不作为的行为如果构成侵权行为,需要以该不作为违反了行为人在先的作为义务为前提。以建筑物塌落致人损害为 例,侵权行为不仅包括了行为人采取主动行为致使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或悬挂物塌落,实践中也存在搁置物或悬挂物自行塌落致受害人损害的情形。此时追究行为人侵 权责任的逻辑起点,并非是其实施了作为行为,而是其没有尽到对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日常维护、保养义务,致使搁置物、悬挂物存在安全隐患。 本案中,尽管被告作为二手房主并没有参与窗户的最初装修,窗户脱落也并非被告有意行为,但其作为该房屋现在实际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及房屋的附属设施负有维 护、保养,消除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的义务,窗户老化是被告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结果,被告不可因其不知情而免除或减轻责任。

   (二)建筑物塌落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

    侵 权人存在过错是绝大多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关过错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又因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进一步细分为一般 的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建筑物塌落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在这一归责原则之下,受害人无须对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认为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则应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不 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受害人应对赔偿的具体金额提供合法依据

    根据《民 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塌落侵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 的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本案中,受害人所主张的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其 中,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单据的实际发生数为准,异议不大,但误工费标准的依据本案存在争议:以受害人公司出具的证明为准还是以受害人的纳税证明为准。笔 者认为应当以受害人的纳税证明为准。受害人公司与受害人存在关联关系,而国家税务机关却是以国家公信力为信誉保障的中立机关,来自两者的证据其效力必然不 同,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效力高于受害人公司提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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