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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性犬撞倒老太 因赔偿邻里失和

发布日期:2010-1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六旬老太被邻居“遛弯”的狗撞倒致骨折,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日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2009 年8月20日上午8时许,65岁的王老太像往常一样,在其居住的小区内散步,不曾想厄运从天而将。其时,王老太的邻居张红夫妇也在附近遛狗(没拴狗链), 张家养的是一条苏格兰牧羊犬,许是早晨清新的空气使然,牧羊犬很是兴奋,不停地跑来跑去,将与人聊天的王老太从背后撞倒不起。张红夫妇连忙将张老太送到医 院治疗。王老太因治疗骨折花去医疗费20287元,其中2000元是王老太自负,其余款项由张红夫妇支付。2010年9月,经王老太申请,王老太的伤残等 级被鉴定为X级。

    王老太出院后就赔偿事项与张红夫妇协商,但两人拒绝再承担费用,故王老太将张红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红夫妇共同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

    张红夫妇认为,王老太家属承诺在其新农合报销后将被告垫付的医疗费全部退还。事实上王老太是因为本身有病,走路不稳且年纪较大却无人陪同导致摔伤,不是被狗撞倒。张红夫妇为此反诉王老太,要求返还垫付的医疗费18287元。

    法 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两被告在居民区内饲养烈性犬,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导致王老太在路边与人聊天时被两被告的狗撞倒致伤,两被告应对王老太的伤 情承担赔偿责任。但王老太本身患有脑血栓伴左侧肢体部分偏瘫,行动不便,在其外出或行走时应由其家人陪护,故王老太对自己的伤情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其责任 承担比例酌定以2:8为宜;关于两被告辩驳王老太的摔伤不是其饲养的狗撞伤,且两被告在王老太摔伤后垫付了18287元应予返还的意见,因两被告未能提供 有效证据证实王老太的摔伤与其饲养的狗无关,且在王老太摔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两被告依次为王老太支付了门诊费、检查费并交纳了住院治疗费,且王老 太出院当天,被告写了“今付王老太治疗费壹万捌仟贰佰捌拾柒整。09.9.9”,并在双方一致同意下添写了“如新农合报销部分全部退还。09.9.9”, 该两份书写内容反映出两被告为王老太支付了医疗费,并约定假如王老太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给予报销,其报销部分退还给两被告。而两被告未举证证实王老太 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已报销,故以此据主张返还支付的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但两被告已支付的18287元医疗费应从承担的总赔偿款(43732元的 80%,即34985.6元)中予以扣除。(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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