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可获双份赔偿
发布日期:2010-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颜某系江西某机电材料公司员工,2006年9月13日下午,颜某骑摩托取模具回厂途中,与一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事故认定,拖拉机方负事故主要责任,颜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治疗终结后,颜某被造成残疾。为此,颜某以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拖拉机方,并获得了赔偿。
2007年11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认定颜某为工伤,2008年1月17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颜某为七级残废。颜某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公司以交通事故巳赔而拒绝。
为此,颜某委托刘锦华律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审理,于二00八年四月八日作出仲裁裁决,解除颜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责令公司支付颜某医疗费22975.47元,护理费26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64元,停工留薪待遇12000元,伤残补助12000元,医疗补助28000元和就业补助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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