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违约
发布日期:2010-03-24 作者:周克虎律师
原告:xxx,男,汉族,45岁,住广安区代市镇席子巷20号
被告:xxxx,女,汉族,33岁,住广安区代市镇文化路18幢2单元302号,电话: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元整;
二、本案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7年8月13日在被告家里就购买代市镇文化路18幢2单元302号住房,达成了初步意向性协议,为保证合同能够顺利签定和实施,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交纳一千元定金,若原告违约,则定金不退还;若被告违约,则双倍退还定金。当时在场的人还有:白绪明,淡永法,被告的母亲。后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签定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都以不卖给原告为由表示拒绝,并不愿意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担保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200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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