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担保的法律处理
发布日期:2010-03-05 作者:杨雪律师
某甲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门市房一处,丙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按揭贷款期限为15年。并由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合同约定: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所购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办出并办妥抵押登记交贷款人执掌之日止。
法律分析:
该阶段性担保约定存在法律风险,根据<<最高院关于担保法解释>>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此约定会导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实践中解决的法律方法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担保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或免除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也就是说借款人所购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办出并办妥抵押登记交贷款人执掌之日,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解除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或者是免除其保证责任的条件。
律师评析
在实践中要注意灵活运用法律,本案从<<合同法>>所体现的意思自治原则从发,娴熟的运用附条件的解除权及免除权,解决了担保期限无法克服的法律障碍。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又符合法律的要求。
杨雪律师 qq158340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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