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诉请是否应支持?
原告某玻璃厂与被告某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因被告某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告某玻璃厂遂将被告某公司诉诸法院。在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提交了案件的相关证据,法院在举证期届满后进行开庭审理,在庭审调查阶段,原告提出要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但遭到被告的反对,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不予支持,而原告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产生争执。
【分歧】
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现原告在举证期满后增加诉讼请求违反上述规定,依法不能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增加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6条之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该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是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现原告在法庭辩论前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故应予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是由我国立法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是我国的程序法也是基本法。《民诉法意见》虽然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但却侧重对《民事诉讼法》中某些法条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和解释。《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6条之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其实质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具体补充与解释,这两个法律规定虽不是同一位阶,但其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其次,《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虽也是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但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规定,不能与我国的基本法律相抵触。《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侧重在审判中过程中对证据效力的具体规定,也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特别法,因此也不属于特别规定。当《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与《民诉意见》第156条之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两者发生冲突时,采用《民事诉讼法意见》中的规定更为适宜。但是在处理该类问题的同时不能忽视被告方的权利,这个问题可以参照《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也就是说,在支持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同时要给予被告一定的答辩期和举证期,这样,可以在保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同时,使被告也有更多的时间准备诉讼和提交证据。刘玉梁 朱司萍

- 拒不提供小区公摊电费计费数据 物业公司被判承担不利后果
- 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转款 法院:获得者应返还
- 公交急刹车致七旬乘客摔伤致残 法院:公交公司应担主责
- 未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担何责任?
- 一女士自称误订酒店诉请网络平台退费
- 对电子投保单特别约定未尽提示释明义务
- 小区里遛狗被电动车拽倒 宠物主被判自担30%责任
- 跟随他人进入小区被门禁升降杆砸伤,损失谁赔?
- 擅自将吵架视频发上网致当事人遭“网暴
- 一次调解13起讨薪案件
- 酒后从饭店楼梯摔下死亡,谁担主责?
- 用消字笔写借条 还款协议署别名
- 女子虚构“苦情戏” 男网友殉情身亡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