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额为245万的涉外案件,基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吴某是萍乡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之一,其房地产项目开发需要大笔资金周转。2006年10月18日,在吴某许诺给与王某高额回报的前提下,王某将自己的存款以及向亲戚朋友借来的300万元借给吴某,并对利息和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借款到期后,吴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尚欠原告245万元,经王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受理后,被告吴某以本案“诉争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为由,认为安源区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不在本辖区的标的额2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且本案被告属美籍华人,应由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级别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分歧】
基层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该案?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异议成立,安源区法院应将该案移送其上级法院即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安源区法院有权管辖该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法律关系简单,明显不属“重大涉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江西省(除南昌中院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被告吴某自2005年10月起至今租住在萍乡市安源区某小区,房租一直由其所在的公司支付,有其公司出示的证明证实,可认定安源区为其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故应适用“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而不是被告所主张的“诉争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杨启根

- 拒不提供小区公摊电费计费数据 物业公司被判承担不利后果
- 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转款 法院:获得者应返还
- 公交急刹车致七旬乘客摔伤致残 法院:公交公司应担主责
- 未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担何责任?
- 一女士自称误订酒店诉请网络平台退费
- 对电子投保单特别约定未尽提示释明义务
- 小区里遛狗被电动车拽倒 宠物主被判自担30%责任
- 跟随他人进入小区被门禁升降杆砸伤,损失谁赔?
- 擅自将吵架视频发上网致当事人遭“网暴
- 一次调解13起讨薪案件
- 酒后从饭店楼梯摔下死亡,谁担主责?
- 用消字笔写借条 还款协议署别名
- 女子虚构“苦情戏” 男网友殉情身亡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