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前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如何处理?
2006年8月10日,张某与乐安县某村委会达成一承租山场协议,约定张某分三年向村委会付清租金20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由公证机构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2006年底,张某在付第一笔租金时,向村委会提出变更租金付款方式和时间。经村委会同意,双方又重新签订了协议,并对付款方式和时间等均重新作出了约定。后双方就发生纠纷。2008年5月11日,村委会以张某不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
对于达成协议前的公证债权文书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从程序上裁定不予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从实体上裁定终结执行。
[管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由此可见,裁定不予执行是对公证活动的合法性、正确性在执行中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方式。依照上述规定,只有公证债权文书本身存在错误的情形,才适用关于裁定不予执行的规定。由此可见,公证债权文书本身不存在错误的情形,法院就不应从程序上裁定不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由于张某与村委会重新签订了新的协议,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被新的协议所取代,原公证债权文书对双方当事人丧失了约束力。因此,实体上而言,就不能继续执行原公证债权文书,而应从实体上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综上,法院应从实体上裁定终结执行原公证债权文书。当然,如村委会与张某对重新达成的协议的履行有争议,可另行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罗俊谋

- 拒不提供小区公摊电费计费数据 物业公司被判承担不利后果
- 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转款 法院:获得者应返还
- 公交急刹车致七旬乘客摔伤致残 法院:公交公司应担主责
- 未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担何责任?
- 一女士自称误订酒店诉请网络平台退费
- 对电子投保单特别约定未尽提示释明义务
- 小区里遛狗被电动车拽倒 宠物主被判自担30%责任
- 跟随他人进入小区被门禁升降杆砸伤,损失谁赔?
- 擅自将吵架视频发上网致当事人遭“网暴
- 一次调解13起讨薪案件
- 酒后从饭店楼梯摔下死亡,谁担主责?
- 用消字笔写借条 还款协议署别名
- 女子虚构“苦情戏” 男网友殉情身亡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