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考上大学户口迁往学校仍享有土地收益
发布日期:2009-11-03 作者:蓝 兵律师
周某认为,虽然他的户口已经从村里迁走,但其并没有参加工作,且在上学期间还要支付各种费用,村民小组在其还没有毕业参加工作前扣发其土地承包收益分配款,于理于法均无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四川省的相关文件等规定,在校大学生仍保留承包地的,应享有承包土地收益的分配权。原告周某将户口转入清华大学,是为了便于学校和当地有关部门的户籍管理,这并未取消周某作为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人的资格,周某作为村民小组村民的分配权资格应当保留,享有与该组村民同等的得到土地承包收益分配款的权利。
因此,被告村民小组以组委会名义通过决议,将其排除在土地承包收益款分配之外,缺乏法律依据,构成对周某合法权益的侵害,故法院对周某要求分配土地承包收益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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