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已有可供执行财产还应否限制出境?
[基本案情]
个体老板张X高在一次过量饮酒后不幸窒息身亡。因其生前多年从事汽车驾驶培训生意,收入颇丰,张X高的突然死亡未留有遗嘱,因此围绕张X高死后留下的大量遗产,在张X高前妻及子女、现任妻子及子女还有张X高非婚生的子女间展开了遗产争夺战。案件起诉到宾阳法院经二审终审,法院判决张X高的现任妻子蒙某应补偿给前妻子女张某等379万多元。判决生效后,蒙某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09年3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阶段法院依法查封了属蒙某所有的多处房产。
在案件尚未执行完毕,2009年4月,申请执行人张某了解到蒙某已经和一马来西亚人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准备离开中国,于是张某等向法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蒙某出境。
[分歧]
对于申请执行人张某要求限制蒙某出境的申请法院应否支持,合议庭意见分歧很大: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该限制蒙某出境。理由是法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蒙某的多处房产,已经为该案的全部执结奠定了基础,变现只是时间问题,因此不应限制蒙某出境,否则对蒙某是不公平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限制蒙某出境。理由是法院虽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这些财产还未拍卖,能否变现?能否足够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还不得而知,因此限制蒙某出境是合理合法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如果说这一法律条文中“未了结民事案件”不够明确具体的话,2007年10月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非常明确具体的,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这一法律条文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多部门共同协作,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的格局,从各方面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约束,促使被执行人不得不自觉、不主动履行裁判,成为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手段。虽然本案的蒙某有大量可供执行财产,但在这些财产未得变现前,案件能否执结情况还不得而知,而且要对上些财产进行拍卖,还需要被执行人蒙某的积极配合。何况限制蒙某出境还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因此法院限制蒙某出境是有法可依的。
作者:党建军 张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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