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中适用诉讼保全措施后可否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月14日,某法院受理黄某诉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后,为了提升办案速度,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为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黄某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其存款予以冻结。对制作冻结民事裁定书,产生了二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为冻结财产的司法行为属于民事强制措施,应由合议庭作出决定,又因合议庭作出了民事裁定,此案应转为普通程序予以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上既没有采取诉讼保全须组成合议庭的规定,也没有可由独任审判员一人作出的规定,为此,可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对上述法的规定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即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以上二个规定均未对采取冻结财产民事裁定后应转换为普通程序作出规定。法理上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即为不禁止。为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邹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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