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后又将房屋赠与他人,该房产应如何处理?
李某系某国有企业负责人,张某是该企业职工。为解决企业职工住房难的问题,该企业决定职工集资建房。在集资的过程当中,李某提出向张某借款八万元参加集资建房,并且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向张某借款八万元,借期两年,到期还款付息,并以该集资房做抵押。后李某与其妻感情破裂,在办理离婚的过程中,两人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该集资房赠给两人之子李小某,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两年后,借款到期,李某无力还款,张某提出用集资房还款。李某以该集资房已赠予给李小某所有为由拒绝将房屋交出。
【分歧】
抵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一种意见认为,该抵押条款不具有物权效力。首先,该借款合同上的抵押条款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具有抵押效力,出借人张某不享有抵押权;其次,该抵押房产系李某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经其妻同意,擅自单方将房产抵押给张某的行为就是无权处分行为,因此,该抵押条款不具有物权效力。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抵押条款有效。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在前,赠与合同签订在后,且赠与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李某借钱买房,按照常理可知,其妻是知道抵押事宜的,以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抗辩,是不成立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李某与李小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因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法定事由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此种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此种合同为无效的民事合同;其次,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再次,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李某签订的赠与合同并没有将产权进行转移,也没有依法登记,该赠与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综上所述,该抵押借款合同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张某可以要求李某拍卖该房产用来偿还借款。
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朱四萍 王冬萍
-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 刑事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如何救济?(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保定律师代理的追偿权纠纷再审案
- 危险驾驶罪醉驾在哪种情节可以从宽处理?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被追责后仍“套路贷”诈骗,如此嚣张,下场怎样
- 刑事案件中哪些情况下不能取保候审?
- 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担保合同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担保人无责
- 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及量刑规定?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依旧无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特殊案例
-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军人一方个人财产?
- 原告某中心与被告李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 【最高法判例】 最明确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及具体法律适用案例
- 未登记抵押行为的法律后果
- 担保合同纠纷代理词
- 车贷逾期,担保公司强行拖车,车主如何维权?
-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最高院最新公报案例:保证金账户资金构成质押担保的认定标准
- 同一抵押物可以多次设定抵押权
-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 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 担保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是否继续担责?
- 郑州专业律师-解除冻结存款申请书
- 保证人在超过保证责任期间对债权人还款的性质认定
-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抵押的行为是否有效
-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