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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担保之责一判了之

发布日期:2009-07-21    作者:王向和律师

——代理O银行诉P公司及Q公司抵押借款纠纷案(代理被告Q公司)
P公司向O银行贷款3600万元,由其上级股份公司Q公司以海口市龙昆南路一栋高层写字楼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P公司无力偿债,O银行便将PQ两公司告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赢一桩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担保贷款官司,似乎没有什么可能,但经我认真分析案情,还是看到了胜诉的一线希望。因为Q公司做为股份公司,依法不能为其控股股东P公司做担保。这样,抵押房产虽办了登记,照样还是无效的。抵押无效之后,Q公司的责任就由原来的连带清偿责任最多变为了过错赔偿责任,前提是Q公司在抵押时一定要有过错。Q公司有过错吗?
经过我研究,答案是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股份公司如为其股东担保,如果贷款银行知晓这一事实,由银行担责;如果贷款银行不知晓,就由贷款企业担责。这样,打赢这桩抵押贷款官司最终就落到了放贷银行在放贷之初是还知晓PQ公司为股东关系了。O行知晓PQ公司为股东关系吗?
经我调查取证,答案是肯定的,我举出了O行知晓PQ公司为股东关系的证据,此证一举,意味着Q公司胜诉了,位于海口市龙昆南的那栋高层写字楼保住了。一审判决Q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但不承担连带之责,担保合同无效无过错,还不承担过错赔偿之责。就这样,5000万担保之债一判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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