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万元担保之责一判了之
发布日期:2009-07-21 作者:王向和律师
——代理O银行诉P公司及Q公司抵押借款纠纷案(代理被告Q公司)
P公司向O银行贷款3600万元,由其上级股份公司Q公司以海口市龙昆南路一栋高层写字楼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因P公司无力偿债,O银行便将P、Q两公司告上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打赢一桩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担保贷款官司,似乎没有什么可能,但经我认真分析案情,还是看到了胜诉的一线希望。因为Q公司做为股份公司,依法不能为其控股股东P公司做担保。这样,抵押房产虽办了登记,照样还是无效的。抵押无效之后,Q公司的责任就由原来的连带清偿责任最多变为了过错赔偿责任,前提是Q公司在抵押时一定要有过错。Q公司有过错吗?
经过我研究,答案是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股份公司如为其股东担保,如果贷款银行知晓这一事实,由银行担责;如果贷款银行不知晓,就由贷款企业担责。这样,打赢这桩抵押贷款官司最终就落到了放贷银行在放贷之初是还知晓P、Q公司为股东关系了。O行知晓P、Q公司为股东关系吗?
经我调查取证,答案是肯定的,我举出了O行知晓P、Q公司为股东关系的证据,此证一举,意味着Q公司胜诉了,位于海口市龙昆南的那栋高层写字楼保住了。一审判决Q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但不承担连带之责,担保合同无效无过错,还不承担过错赔偿之责。就这样,5000万担保之债一判了之!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发挥以下作用
- 刑事报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应如何救济?(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保定律师代理的追偿权纠纷再审案
- 危险驾驶罪醉驾在哪种情节可以从宽处理?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被追责后仍“套路贷”诈骗,如此嚣张,下场怎样
- 刑事案件中哪些情况下不能取保候审?
- 名为保理实为借贷,担保合同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担保人无责
- 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及量刑规定?
-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担保人依旧无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特殊案例
-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军人一方个人财产?
- 原告某中心与被告李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热门文章
-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 【最高法判例】 最明确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及具体法律适用案例
- 未登记抵押行为的法律后果
- 担保合同纠纷代理词
- 车贷逾期,担保公司强行拖车,车主如何维权?
-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最高院最新公报案例:保证金账户资金构成质押担保的认定标准
- 同一抵押物可以多次设定抵押权
- 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 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 担保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是否继续担责?
- 郑州专业律师-解除冻结存款申请书
- 保证人在超过保证责任期间对债权人还款的性质认定
-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抵押的行为是否有效
-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