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永不反悔”协议后能否申请再审
发布日期:2009-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笔者认为,甲厂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此案应当进入再审。
其一,甲、乙两厂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对国家司法权威信任的基础上达成的,虽然其在法律上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其中的约定不能超越国家基本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对公民、法人相关诉权的设定。甲厂通过申请再审救济自己没有被原判决保护的利益,此举可能对乙厂产生不利的结果,但协议中约定的“永不反悔”是一种自愿约束,这种约束不能对抗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诉讼救济的权利。
其二,民事司法权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既坚持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又坚持公力调整原则,司法效力必然高于普通民事行为的效力。本案中,甲厂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原判漏了部分款项,法院对于错误的裁判必须依法纠正,因此,该案应进入再审程序。
郑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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