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应否追加私营独资企业主为被执行人
1996年12月,原瓷厂向农行借款20万元,借款经手人是万某。2000年5月,农行依照《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将该笔借款转移给了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昌办事处。在债权转移确认通知回执上万某代表厂方进行了确认。2001年9月,万某在私人收购该厂时,故意隐瞒该厂对长城资产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未将其列入债务接受清单之内。从形式上看,该厂已无须承担该笔借款责任。
2002年12月,长城资产公司南昌办事处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厂承担该笔借款义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厂承担民事责任,因该厂未自动履行义务,长城资产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万某提出自己的私营企业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因该厂性质已发生变化,对于变化后的主体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只能执行原瓷厂的财产,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则执行不能,不能追加新厂的民事责任。其理由是,本案所涉及的债务主体已发生变化,企业财产转让协议未将该笔借款接受或转让,万某承担的债权债务表中没有载明此项债务,故不能追加其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法可以追加新的企业主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执行新的企业主人的其他财产。其理由是:企业出售协议规定,原瓷厂的资产、债权债务一并由万某承担。万某在收购该厂财产时,故意隐瞒其向农行为原瓷厂所借债务。依照这个协议,万某理应承担该笔借款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主的其他财产。”按照此规定,如果万某的私营企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则可以裁定执行万某的其他财产。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程小华 陈海水

- 拒不提供小区公摊电费计费数据 物业公司被判承担不利后果
- 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转款 法院:获得者应返还
- 公交急刹车致七旬乘客摔伤致残 法院:公交公司应担主责
- 未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担何责任?
- 一女士自称误订酒店诉请网络平台退费
- 对电子投保单特别约定未尽提示释明义务
- 小区里遛狗被电动车拽倒 宠物主被判自担30%责任
- 跟随他人进入小区被门禁升降杆砸伤,损失谁赔?
- 擅自将吵架视频发上网致当事人遭“网暴
- 一次调解13起讨薪案件
- 酒后从饭店楼梯摔下死亡,谁担主责?
- 用消字笔写借条 还款协议署别名
- 女子虚构“苦情戏” 男网友殉情身亡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